午夜精品久久久久久久99热,无码h片在线观看网站,亚洲av成人无码精品直播在线 http://ouzc.cn/blog Tue, 10 Sep 2019 09:08:19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 http://ouzc.cn/blog/wp-content/uploads/2017/04/cropped-螞蟻頭-32x32.png 個人所得稅改革 – 螞蟻HR博客 http://ouzc.cn/blog 32 32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上線的公告 http://ouzc.cn/blog/11107.html Thu, 20 Jun 2019 04:55:10 +0000 http://ouzc.cn/blog/?p=11107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上線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 2018-12-29

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生效日期: 2018-12-31

發(fā)文字號: 2018年第28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個人所得稅部分,以下簡稱ITS)于2018年12月31日上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部署,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個人所得稅部分,以下簡稱ITS)于2018年12月31日上線。ITS面向稅務大廳端、扣繳客戶端、手機端、網頁端四個渠道,業(yè)務范圍涉及登記(采集)、申報、優(yōu)惠、征收、證明、會統(tǒng)核算、查詢統(tǒng)計。

一、稅務大廳端:面向稅務人員的業(yè)務辦理渠道,與金稅三期統(tǒng)一門戶,支持依申請的辦稅業(yè)務、依職權的日常管理業(yè)務辦理。

二、扣繳客戶端:面向扣繳單位辦稅人員的遠程業(yè)務辦理渠道,主要支持辦稅人員實名、個稅預扣預繳申報和繳稅業(yè)務辦理。

三、手機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納稅人的遠程業(yè)務辦理渠道,采用手機APP形式,主要支持個人實名注冊、個稅預扣預繳申報和繳稅業(yè)務辦理。

四、網頁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納稅人的遠程業(yè)務辦理渠道,與電子稅務局集成,主要支持個人實名注冊、個稅預扣預繳申報和繳稅業(yè)務辦理。

使用ITS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各級稅務局網站、微信公眾號以及各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了解相關應用功能。在應用過程中遇到困難和問題,請聯(lián)系當地稅務機關或“12366”服務熱線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將于2019年1月23日20:00至2019年1月31日0:00進行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tǒng)并庫,請關注相關公告有關ITS的事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29日

]]>
關于印發(fā)《個人稅收優(yōu)惠型健康保險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http://ouzc.cn/blog/10684.html Thu, 20 Jun 2019 04:08:58 +0000 http://ouzc.cn/blog/?p=10684 文件名稱: 關于印發(fā)《個人稅收優(yōu)惠型健康保險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15-08-10

發(fā)文單位: 中國保監(jiān)會

生效日期: 2015-08-10

發(fā)文字號: 保監(jiān)發(fā)〔2015〕82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本通知主要內容包括:經營要求、產品管理、業(yè)務管理、財務管理、信息披露等。

各保監(jiān)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jiān)會《關于開展商業(yè)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精神,促進個人稅收優(yōu)惠型健康保險業(yè)務健康發(fā)展,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我會研究制定了《個人稅收優(yōu)惠型健康保險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F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中國保監(jiān)會

2015年8月10日

個人稅收優(yōu)惠型健康保險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個人稅收優(yōu)惠型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健康發(fā)展,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jiān)會關于開展商業(yè)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是指在試點地區(qū)個人購買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商業(yè)健康保險。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人身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經營要求

第五條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guī)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

(二)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三)除專業(yè)健康保險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險公司應設立健康保險事業(yè)部;

(四)具備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與商業(yè)健康保險信息平臺對接;

(五)配備專業(yè)人員隊伍,健康保險事業(yè)部具有健康保險業(yè)務從業(yè)經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具有醫(yī)學背景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

(六)中國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中國保監(jiān)會根據本辦法,公布并及時更新符合第五條要求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

第三章產品管理 

第七條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產品設計應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原則。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xù)保。

第九條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產品采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y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

醫(yī)療保險應當與基本醫(yī)保、補充醫(yī)療保險相銜接,用于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yī)保、補充醫(yī)療保險補償后自負的醫(yī)療費用。被保險人的醫(yī)療費用不得重復報銷。

個人賬戶積累僅可用于退休后購買商業(yè)健康保險和個人自負醫(yī)療費用支出。

第十條醫(y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

醫(yī)療保險不得設置免賠額。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醫(yī)療費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十一條醫(y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于80%。醫(y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于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不得對個人賬戶收取初始費用等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開發(fā)的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標注“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字樣,報中國保監(jiān)會審批。

第四章業(yè)務管理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對投保人身份和納稅情況進行驗證,符合條件方可承保。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在確認收到投保人繳納的保費后,應向其開具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專用單證,用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抵扣。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不得提供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的保單貸款服務。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或變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換保險公司,也不得從其他保險公司惡意搶奪客戶。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不得以財務再保險的方式分散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風險。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不得誤導公眾,不得減少保障范圍,不得強制搭售其他商業(yè)保險產品。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yè)道德和業(yè)務素質,不得引導或縱容銷售人員進行違背誠信原則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采取適當方式,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信息、保單狀態(tài)、賬戶信息、交費次數、交費金額、萬能賬戶價值和收益等信息資料,并提供相應的查詢服務,切實維護好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與醫(yī)療機構加強合作,依據診療規(guī)范和臨床路徑等標準或規(guī)定,通過醫(yī)療巡查、駐點駐院、抽查病歷等方式,做好對醫(yī)療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當地有關政策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的醫(yī)療費用進行審核給付,及時將發(fā)現的冒名就醫(yī)、掛床住院、過度醫(yī)療等違規(guī)問題報告投保人和政府有關部門。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對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加強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的資金管理,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嚴格資金的劃撥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單獨歸集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的保費收入、賠付支出、經營管理費用、盈虧,單獨出具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的利潤表、費用明細表及報告。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按照費用分攤的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合理認定費用歸屬對象,據實歸集和分攤,不得擠占其他業(yè)務的成本,不得把其他業(yè)務的成本分攤至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據實列支經營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所發(fā)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及其他運營費用,不斷加強對費用的控制力度,切實提高費用管理水平,降低業(yè)務經營成本。

第六章信息系統(tǒng)管理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jiān)會組織開發(fā)全行業(yè)統(tǒng)一的商業(yè)健康保險信息平臺,該平臺應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的承保、理賠、轉移等;

(二)可以向保險監(jiān)管部門報送相關統(tǒng)計數據;

(三)支持稅務部門對保單的真實性及稅優(yōu)使用額度進行檢驗;

(四)可以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單信息及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五)中國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健康保險信息系統(tǒng)的管理和維護,建立并執(zhí)行嚴格的保密制度,嚴格用戶權限管理,切實保護被保險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應加大對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數據的積累和分析。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要求,按時上報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經營情況及相關的信息和數據。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對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經營情況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的保障責任、服務內容、服務承諾、咨詢投訴方式、理賠流程及聯(lián)系方式,切實維護好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jiān)會的要求公布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萬能賬戶利息率。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統(tǒng)一管理。保險公司須對所披露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保險監(jiān)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實行業(yè)務監(jiān)管。保險公司應當按有關要求適時向商業(yè)健康保險信息平臺傳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經營情況應當接受當地財政、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公開透明運行。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開展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保險監(jiān)管部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保監(jiān)會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對個人稅優(yōu)健康保險業(yè)務進行清算。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保險公司受到下列行政處罰:

(一)單次罰款金額在1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50萬元)的;

(二)限制業(yè)務范圍的;

(三)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è)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責令停業(yè)整頓的;

(五)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級分公司被吊銷業(yè)務許可證的;

(六)董事長、總經理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行業(yè)禁入的;

(七)中國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商業(yè)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是指由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開發(fā)的全行業(yè)統(tǒng)一的信息平臺。

第四十三條非納稅人群購買稅優(yōu)健康保險產品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jiān)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 http://ouzc.cn/blog/10680.html Thu, 20 Jun 2019 04:08:30 +0000 http://ouzc.cn/blog/?p=10680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 2018-12-19

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生效日期: 2019-01-01

發(fā)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第56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本次通知重點: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后扣繳義務人對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對非居民個人上述四項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人所得稅法”),現就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后扣繳義務人對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對非居民個人上述四項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居民個人預扣預繳方法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按以下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的,由居民個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一)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計算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額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zhí)行。

(二)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具體預扣預繳方法如下: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額累進預扣率,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

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0%

二、非居民個人扣繳方法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按月?lián)Q算后的非居民個人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其中,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19日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http://ouzc.cn/blog/10678.html Thu, 20 Jun 2019 04:08:15 +0000 http://ouzc.cn/blog/?p=10678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 2018-12-21

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生效日期: 2019-01-01

發(fā)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為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行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所出臺的相關辦法。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fā)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1日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行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劾U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第四條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首次向納稅人支付所得時,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識別號等基礎信息,填寫《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向其報告的相關基礎信息變化情況,應當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第七條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信息并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第八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見附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見附件)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guī)定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一條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十二條納稅人需要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應當在取得應稅所得時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并提交相關信息、資料,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時按照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
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扣繳義務人發(fā)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發(fā)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應當按照規(guī)定妥善保存?zhèn)洳椤?br /> 第十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對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保密。
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xù)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xù)費可用于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第十八條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信息、未按照納稅人提供信息虛報虛扣專項附加扣除、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相關表證單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發(fā)布。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205號)同時廢止。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http://ouzc.cn/blog/10676.html Thu, 20 Jun 2019 04:08:03 +0000 http://ouzc.cn/blog/?p=10676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 2018-12-21

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生效日期: 2019-01-01

發(fā)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最新修改公布后,自行納稅申報的申報條件、申報方式及其他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yōu)惠等相關的資料,并按規(guī)定留存?zhèn)洳榛驁笏汀?br />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區(qū)別以下情形辦理納稅申報:
(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辦理。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規(guī)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一)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二)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三)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四)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商業(yè)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yè)養(yǎng)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七、納稅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采用遠程辦稅端、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八、其他有關問題
(一)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首次申報或者個人基礎信息發(fā)生變化的,還應報送《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關表證單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制定式樣,另行公告。
(二)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1日

]]>
致全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一封信 http://ouzc.cn/blog/10670.html Thu, 20 Jun 2019 04:07:26 +0000 http://ouzc.cn/blog/?p=10670 摘要: 為了確保您能夠方便、快捷、準確地辦理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稅務機關提醒您關注以下信息,請您及時登錄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個人所得稅APP)進行實名認證,了解最新政策和功能,方便使用操作。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

首先感謝您一直以來對稅務部門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全面施行。取得“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在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三險一金”專項扣除外,還可以依條件享受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為了確保您能夠方便、快捷、準確地辦理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稅務機關提醒您關注以下信息:

一、請您及時登錄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個人所得稅APP)進行實名認證,了解最新政策和功能,方便使用操作。

二、您可以選擇由扣繳義務人根據您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如果當月來不及采集相關信息,可以在年度內以后月份補采信息后補充扣除;也可以選擇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匯算清繳時,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辦理退稅。

三、請您配合扣繳義務人做好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工作,2019年1月1日前,您可以通過填寫電子模板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填報相關信息,用于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起,您還可以通過手機APP、電子稅務局填報信息。若您的信息有變化,請您及時通過遠程辦稅端或告知扣繳義務人予以修改。

四、如果您想詳細了解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可以參加當地稅務機關組織的免費政策培訓和輔導;或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www.chinatax.gov.cn)和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網址:12366.chinatax.gov.cn);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關注“國家稅務總局”微博、微信;或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咨詢。如以上渠道仍不能解決您的問題,您還可以撥打國家稅務總局熱線電話:010-63418840,63418841,我們安排了專人值守。

尊敬的納稅人,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難度大、時間緊、任務重,盡管我們已經竭盡全力做了很多準備工作,但可能仍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在此歡迎您對我們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我們承諾:對于工作中的差錯,我們將馬上改正;對于您提出的意見建議,我們將認真研究吸納,進一步改進我們的工作。

愿我們一起攜手,共助社會經濟和諧發(fā)展,共享更加美好幸福生活!在此向您致以誠摯的祝福和節(jié)日的問候,祝您新年快樂、萬事如意!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9日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http://ouzc.cn/blog/10668.html Thu, 20 Jun 2019 04:07:15 +0000 http://ouzc.cn/blog/?p=10668 文件名稱: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18-12-27

發(fā)文單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效日期: 2019-01-01

發(fā)文字號: 財稅〔2018〕164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本通知對于全國一次性獎金、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領取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作出了進一步規(guī)定,明確了計算方法。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將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18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執(zhí)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三、關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政策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yè)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yè)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guī)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四、關于個人領取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的政策

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 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guī)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yǎng)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二)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三)個人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規(guī)定計算納稅。

六、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的政策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guī)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七、關于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qū)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guī)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yōu)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yōu)惠政策,應按規(guī)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銜接事項外,其他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繼續(xù)按照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三條;

(四)《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第1項和第3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9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yè)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yè)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77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二條;

(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第八條;

(十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18號)第一條;

(十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二條;

(十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7日

]]>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http://ouzc.cn/blog/10661.html Thu, 20 Jun 2019 04:06:33 +0000 http://ouzc.cn/blog/?p=10661 文件名稱: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18-12-22

發(fā)文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生效日期: 2019-01-01

發(fā)文字號: 國發(fā)〔2018〕41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官方紙質原文!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

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fā)〔2018〕4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國務院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教育、醫(yī)療、住房、養(yǎng)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條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啤⒋髮W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第三章 繼續(xù)教育

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第四章 大病醫(yī)療

第十一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fā)生的與基本醫(yī)保相關的醫(y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y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y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醫(y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fā)生的醫(y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fā)生的醫(y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yī)藥服務收費及醫(y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醫(y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yī)療保障信息系統(tǒng)記錄的本人年度醫(y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 住房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yè)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fā)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fā)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fā)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fā)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qū)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qū)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qū)戶籍人口,以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qū)、州、盟)全部行政區(qū)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xié)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第七章 贍養(yǎng)老人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yǎng)一位及以上被贍養(yǎng)人的贍養(yǎng)支出,統(tǒng)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yǎng)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yǎng)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xié)議,指定分攤優(yōu)先于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yǎng)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向收款單位索取發(fā)票、財政票據、支出憑證,收款單位不能拒絕提供。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yǎng)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本辦法規(guī)定納稅人需要留存?zhèn)洳榈南嚓P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xié)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二)衛(wèi)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y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信息、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yè)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y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yī)療保障信息系統(tǒng)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yī)藥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準、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專項附加扣除涉稅信息,但未按規(guī)定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fā)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核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yǎng)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yǎng)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 http://ouzc.cn/blog/10658.html Thu, 20 Jun 2019 04:06:22 +0000 http://ouzc.cn/blog/?p=10658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 2018-12-21

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生效日期: 2019-01-01

發(fā)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的具體操作辦法。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8〕41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F予以發(fā)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1日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行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8〕41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辦理時間

  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規(guī)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一)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二)繼續(xù)教育。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三)大病醫(yī)療。為醫(yī)療保障信息系統(tǒng)記錄的醫(y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四)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五)住房租金。為租賃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提前終止合同(協(xié)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
(六)贍養(yǎng)老人。為被贍養(yǎng)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yǎng)義務終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xù)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條享受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享受大病醫(y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第六條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并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七條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huán)節(jié)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fā)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第三章 報送信息及留存?zhèn)洳橘Y料

  第八條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時應當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年度中間相關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更新《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并及時報送給扣繳義務人。
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雇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條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xù)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于次年1月起暫??鄢?,待納稅人確認后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扣繳義務人應當將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一并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納稅人選擇在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并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條納稅人將需要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信息填報至《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填報要素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填報要素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未補正或重新填報的,暫不辦理相關專項附加扣除,待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后再行辦理。
  第十二條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子女當前受教育階段及起止時間、子女就讀學校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zhèn)洳橘Y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境外教育佐證資料。
  第十三條納稅人享受繼續(xù)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接受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的,應當填報教育起止時間、教育階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的,應當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fā)證機關、發(fā)證(批準)時間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zhèn)洳橘Y料包括: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的,應當留存職業(yè)資格相關證書等資料。
  第十四條納稅人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住房權屬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貸款方式、貸款銀行、貸款合同編號、貸款期限、首次還款日期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zhèn)洳橘Y料包括: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等資料。
  第十五條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或者出租方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租賃起止時間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zhèn)洳橘Y料包括:住房租賃合同或協(xié)議等資料。
  第十六條納稅人享受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稅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yǎng)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與納稅人關系;有共同贍養(yǎng)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yǎng)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zhèn)洳橘Y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xié)議等資料。
  第十七條納稅人享受大病醫(yī)療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患者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與納稅人關系、與基本醫(yī)保相關的醫(yī)藥費用總金額、醫(yī)保目錄范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zhèn)洳橘Y料包括:大病患者醫(yī)藥服務收費及醫(y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或者醫(y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yī)藥費用清單等資料。
  第十八條納稅人應當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信息報送方式

  第十九條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條納稅人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并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
(二)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件,并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犊鄢畔⒈怼窇斠皇絻煞荩{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后分別留存?zhèn)洳椤?br />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選擇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將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一式兩份)報送給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后,一份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椋环萦啥悇諜C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后,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zhèn)洳?,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勵并引導納稅人采用遠程辦稅端報送信息。

第五章 后續(xù)管理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zhèn)洳橘Y料,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
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劾U義務人應當為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
扣繳義務人發(fā)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除納稅人另有要求外,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已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及金額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定期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開展抽查。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核查時,納稅人無法提供留存?zhèn)洳橘Y料,或者留存?zhèn)洳橘Y料不能支持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佐證;不能提供其他佐證材料,或者佐證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可以提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xié)助核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施聯(lián)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超范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zhèn)洳橘Y料;
(五)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在任職、受雇單位報送虛假扣除信息的,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同時,通知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