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關于進一步加強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審核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18-04-20
發(fā)文單位: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4-20
發(fā)文字號: 唐公積金〔2018〕34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本次通知重點:1.職工與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的,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均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2.非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關系的兩人或多人共同購房的,均不能申請?zhí)崛∽》抗e金。
各分中心、管理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效防范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按照上級要求,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審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職工與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的,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均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2.職工或配偶在本市以外的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戶籍所在地僅限于購房日之前的戶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僅限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本市轄區(qū)外設立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及配偶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3.非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關系的兩人或多人共同購房的,均不能申請?zhí)崛∽》抗e金。
4.在申請?zhí)崛r,提取人需提供購房人之間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包括同一戶籍的戶口簿、公證書等)。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提取時需將購房合同中的所有購房人信息及之間的關系信息一并錄入業(yè)務操作系統(tǒng)。
5.各分中心、管理部應加強提取資料的審核,對職工提取行為真實性有疑義的,可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核實,并根據(jù)核實結果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如發(fā)現(xiàn)違規(guī)提取行為,應依法嚴肅處理,并按照《唐山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查處。
6.我市原有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和規(guī)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7.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0日